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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应急措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3日 16时37分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作者:王娇萍  

出台“应急措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董力委员认为:缓缴社保费造成的负面影响远不是靠钱可以弥补的

    中工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王娇萍 郑莉)在国际金融危机波及我国实体经济的形势下,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办法,但有些措施出台是否会带来负面影响,对此有不少全国政协委员表示关注。

    “为企业减负的方法有很多,但绝不能因此影响甚至破坏整个社保体系,否则其负面影响不可估量。”水利部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董力委员这些天一直建议,政府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企业可采用按人头实施社保补贴的办法,从而既与就业挂钩,又减轻企业的社保支出负担。

    去年年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就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先后两次发出通知,提出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率等措施。

    “这项措施已出台两个多月,实际收效怎样我们都不得而知,但其对目前正在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必然造成一定影响。” 董力委员认为,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大国,社保工作一直在艰难中前行,好不容易到目前初成体系,更应该倍加珍惜与呵护。

    “政府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可以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即便社保资金有足够的节余能够承担,但其给社会留下的印象是,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率是可以因故缓缴和降低的。”在董力委员看来,这种“应急措施”欠思量,其对社保费征缴乃至整个社保体系的法制性和严肃性造成的负面影响,远不是靠钱就可以弥补的。更何况,我国目前大部分地区本来就没有全面实行“五险统筹”,这项措施到底能为企业减多少负还很难说。

    值得关注的是,《社会保险法(草案)》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提交三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会审议通过社会保险法。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等规定,则是《社会保险法(草案)》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不难想见,一旦《社会保险法(草案)》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措施极可能陷入与法律相悖的尴尬处境。

    董力委员认为,当前形势下出台援企措施办法,更应放眼长远,绝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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